家裏兄弟姊妹在分配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父母時,通常會選擇讓最高所得者申報扶養,因為節稅效果最大;而由投保薪資最低者繳父母的健保費,繳出的健保費會最少。由於申報扶養和繳費的人不在同一個申報戶,申報扶養者一般報不到父母的健保費。財政部日前核釋新規定,不管是不是自己繳的健保費,只要申報扶養,父母的健保費都可以列舉扣除。
王爸爸和王媽媽有三個小孩,大哥在外工作,月薪比較高,有9萬多,每個月給的家用高,小弟留在家鄉就近照顧爸媽,月薪比較低。兩人協商之後,每年5月報稅時,都由大哥申報扶養父母親,而爸媽每月的健保費由小弟繳。大姐嫁人了,當保險業務員。
小弟的月投保薪資3萬300元,爸媽在小弟名下投保,每月健保費繳852元,比放在大哥名下每月要繳2,592元低得多。小弟一年為爸媽兩人合計繳了1萬224元健保費。
大哥在外租屋,可以列報房租支出,所以每年都採用列舉扣除,而不用標準扣除額。財政部後來放寬健保費可以單獨列項列舉扣除,不必和每年每人2.4萬元人身保險費放在一起,但大哥也無法把小弟為爸媽繳的健保費拿來列報,因為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」。
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規定,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。要保人是指繳錢的人,是小弟,爸媽和大哥在同一申報戶,小弟是另一個申報戶。
所以,大哥無法把小弟為爸媽繳的健保費1萬224元列舉扣除。財政部官員說,會要求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,是要確認該保險費有減損家戶納稅能力,這樣讓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才有意義。
但從今年報稅起,可以不在同一申報戶了。財政部日前針對健保費發布新令,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,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,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。這個規定讓大哥今年多了「父母健保費1萬224元」可列舉扣除。
那麼大哥要準備什麼單據呢?財政部官員說:「什麼都不用準備。」政府有健保費繳費資料可以查調,納稅人只要申報金額即可。如果不知金額,可以查調所得,大哥一直都有申報扶養父母,只要查調自己的所得資料,資料中即會帶出父母的健保費。
去年大姐的保單招攬特別好,如果協商改由大姐申報扶養爸媽,大姐可以接受爸媽委託,親自到國稅局的櫃台查調健保費,或者經由線上查調。
小弟幫爸媽繳的健保費已可以由大哥申報列舉扣除,那大姐為爸媽投保的壽險和醫療險一年合計保費3萬5,000元,也可以給大哥申報扣除嗎?財政部官員說:「不行!」目前只有健保費不受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」的約束,其餘保險仍受限制。
大姐為爸媽投保壽險和醫療險,是指在保單上,大姐為要保人,保險公司收保費找大姐收;而爸媽是保單上的被保險人,該保單保的是爸媽,爸媽出險才理賠。
大姐雖是繳保費的人,但不是被保險人,大姐生病住院,無法申請該保單理賠。
財政部官員表示,要保人是大姐,大哥申報扶養爸媽,大姐和大哥又不在同一個綜所稅申報戶,那3萬5,000元的保費,大哥就無法列舉扣除。如果前述壽險和醫療險的要保人是大哥,就符合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」的規定,可以列舉扣除保費。
大哥無法報,大姐可以拿來報嗎?財政部官員說:「不行!」不能把扶養親屬的相關扣除額部分切出來,放到另一個申報戶去。
例如爸爸領有身心障礙手冊,今年報稅時享有20萬元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,大姐不能主張申報爸爸的20萬元扣除額,而把免稅額和保費列舉扣除給大哥報。「簡單講,申報扶養是全拿,和該扶養親屬有關的扣除額都由同一申報戶申報。」
財政部表示,目前的保費列舉扣除有上限,每人每年只能扣2萬4,000元。所謂保費指人身保險、勞工保險、國民年金保險及軍、公、教保險的保險費。最近大家談的比較多的長照保險屬於人身保險的一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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